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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档案开放限制利用说明工作相关事项

发布日期:2025-06-10 11:21:12 | 访问量:8358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各组织机构在档案移交进馆前,应对本单位纸质档案逐件(卷)进行划控鉴定,提出开放与延期开放的意见,将审核意见同档案一并移交区档案馆。拟延期开放档案目录需注明拟延期开放原因,拟延期开放原因参照以下2个文件要求确定。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延期开放档案的原因建议标明(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简要标识):

1)涉及未作出结论的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

2)涉及区委、区政府领导人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生活不宜公开;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

4)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秘密关系;

5)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

6)涉及领土边界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等;

7)涉及民族纠纷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内定方针、政策;

8)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且开放影响稳定;

9)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且开放损害民族形象;

10)涉及我国重要科学技术且开放造成不良影响;

11)涉及外事工作中的内部政策和具体事件处理方案;

12)外国在华机构形成且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

13)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且开放造成不良影响;

14)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

15)涉及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

16)涉及公民隐私;

17)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且开放会影响其权益;

18)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

19)移交、捐赠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

20)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如:发展党员等。

涉及以上内容,在填写《进馆档案开放限制利用意见表》中的“延期开放原因及依据”项时,标明具体原因,并注明“依据《规定》第七条第XX款。”

 

二、《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十条“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开放归属和管理权限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如需开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对该档案有归属和管理权限的档案馆的同意。”

 

涉及以上内容,在填写《进馆档案开放限制利用意见表》中的“延期开放原因及依据”项时,标明“上级文件,依据《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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