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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档案馆馆藏婚姻档案查阅须知

发布日期:2025-10-16 19:30:59 | 访问量:8940次

根据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婚姻档案查阅,特做如下规定:

一、婚姻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我馆查阅婚姻档案的,需提供公证处所出具的委托书、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即可代为办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请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有效证件即可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当事人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即可查阅与诉讼有关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我馆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需加盖档案馆查阅档案证明章方为有效。

五、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注:

个人需档案馆出具《无婚姻记录情况说明》的,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办理,利用程序依照以上规定执行。